转载:金水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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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郭大姐某是个勤劳朴实的农村妇女,几年前她从村支书李某手里买下一个养猪厂,开始为勤劳致富的梦想打拼。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2017年6月的一天,郭大姐迎来了人生中的至暗时刻。
她辛辛苦苦养的180多猪全部死在了养猪场里,无一幸免。
猪是怎么死的?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
事情的起因是郭大姐的哥哥因与村支书李某有债务纠纷,还打了官司,并将村支书李某进行了举报,于是李某对郭大姐一家人怀恨在心,更是多次对郭大姐一家人进行辱骂、骚扰。
这一次,郭大姐听见李某和其儿子又在门外叫骂,一时气不过,就出去和李某争沦了几句,没曾想自己被李某的儿子打伤住进了医院。
在郭大姐住院期间,李某的儿子趁人不备潜入养猪场,先是砸坏了郭大姐自建的水井,后又拉断养猪场的电闸,切断养猪场的水管。
在炎热的夏季,养猪场停水停电,可怜180多头生猪活活被热死、渴死,无一幸免,郭大姐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0多万元。
郭大姐从医院出来,看着被砸的破烂不堪的养猪场,180多头的死猪,悲愤不已,立即就报了警。
派出所经过一番调查后,只对李某的儿子将郭大姐打伤的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郭大姐养猪场被破坏的水井等设施以及180多头死猪的损失均没有作出处理。
郭大姐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去派出所讨个说法,派出所的负责人说不服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当时的办案民警称郭大姐并没有要求对砸坏的水井进行评估。
更令人气愤的是,村支书李某坚称养猪场里的水电设施是其自家的,只是租给郭大姐用的,因此他儿子砸坏的是自家东西,合理合法。
郭大姐对派出所的处理一直存有质疑,自己建的水井被砸,明明报了案,却没有得到回应。
更令她痛惜的是,养猪场里那180多猪全部死亡,这么重大的损失也没有得到一个说法。
这起案件一时引起公众的热议,包括对派出所的处理不解,对李某儿子行为的愤慨。
目前,这起案件仍然没有定论,郭大姐仍在继续维权。
【以案释法】
这起案件涉及到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派出所给予李某儿子罚款500元的处罚是否合理?
2.派出所应不应该对李某儿子砸坏郭大姐自建水井的行为作出处理?
3.郭大姐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不接受,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4.180多头猪死亡的损失应该算在谁头上?
下面我们对上述几点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派出所对这起案件的处理引来的争议很大,大多是认为对派出所的处理有些草率,似乎只是避重就轻的处理了问题的一小部分,显然公众是没法信服的。
(一)派出所对李某儿子打伤郭大姐的处罚是按照情节较轻作出的处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一般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罚款。
显然,派出所对李某儿子打郭大姐是按照情节较轻的法律条款处理的。而情节较轻的认定主要是看有没有造成伤害后果,郭大姐被其打伤住院,说明已经造成了伤害后果。
如果郭大姐申请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话,李某儿子打人的行为是不论如何都不能称为情节较轻的,所以派出所对李某儿子打郭大姐的行为给予500元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有待商榷。
(二)派出所对李某儿子砸坏郭大姐自建水井的行为应当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具有现场勘验、检查的职责,办案民警接到郭大姐报警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对养猪场进行勘验、检查,对于损坏的物品还应该及时调取做鉴定或者评估。
对郭大姐自建水井的损坏进行鉴定评估是根据案情需要必须进行的程序,而不是由受害人去主动提出给予评估。
因此派出所对郭大姐自建水井的损坏不予处理违反了办案程序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
(三)郭大姐有哪些维权途径呢?
对于派出所作出的处理,郭大姐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派出所已经作出的处理结果,郭大姐可以请求予以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处理。
针对派出所应该作出处理而没有作出处理的行为,郭大姐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请求政府或者法院责令派出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四)180多头猪死亡的损失,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李某儿子的刑事责任。
如果养猪场原有的水电设施确属于李某的,那么李某儿子损坏这些设施不构成损坏公私财物。
而180多头猪是郭大姐所有,不是李某家的财物,李某儿子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直接导致郭大姐的猪毁灭,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郭大姐财产的损毀而故意去实施,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就应该以故意他人财物罪予以立案追究。
造成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巨大,应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大姐的180多头猪全部死亡,经济损失达到30多万,李某儿子毁坏他人财物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应当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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